省属各高校、中专校,厅直属事业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各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等财经法规,我厅制订了《江苏省教育厅直属学校(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一日
江苏省教育厅会计基础工作
规范化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促进省属各高校、中专校及厅直属事业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等财经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教育厅直属高校、中专校及厅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中央高校、市属高校及民办高校参照执行。
第三条 省教育厅财务处是各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各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检查、考核等管理实施工作。
第四条 各单位负责本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管理,并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要求开展日常会计工作,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的真实、完整。
第五条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主要内容和标准: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规定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按照财政部要求及时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达到继续教育所规定的标准和质量要求。
(二)原始凭证的取得、格式、内容、填制方法、审批程序等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认真进行会计核算,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的前后各期相一致,会计科目使用正确。
(四)记账凭证的内容、填制方法、所附原始凭证以及更正错误的方法等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经有关责任人员审核签章,字迹工整,摘要清楚,装订整齐。
(五)会计账簿的设置、启用、登记、结账、更正错误方法等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记账及时,关系对应,数字准确。做到账证、账账、账表、账实相符,现金和银行日记账按日逐笔顺序登记,结出余额,银行存款账与银行对账单及时核对,每月做出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六)报送的财务报告和财务报表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报送及时,并经单位有关人员审核签章。
(七)会计档案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定期整理归档,会计档案的保管,调阅和销毁等符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
(八)建立健全符合本单位管理需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岗位责任制,保证会计工作有序进行。
(九)实行会计电算化和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建立健全会计电算化和国库集中支付岗位责任制及有关制度,会计电算化和国库集中支付工作符合规范的要求。
(十)会计工作交接手续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六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要求开展会计工作,并认真对照检查,确保本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达到规定标准。在此基础上,向省教育厅申请达标考核验收。
第七条 申请达标考核验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申请表;
(二)本单位的会计基础规范化实施方案;
(三)对照会计基础规范化考核标准进行自测的测评报告;
(四)本单位制定的财务制度和管理办法;
(五)近两年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第八条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工作由省教育厅财务处组织考核工作小组进行。
第九条 省教育厅将不定期组织对各单位进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检查和监督,对各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条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主要依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标准》进行,满分为100分。
第十一条 考核工作小组要认真阅读申请单位提供的资料,全面了解申请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情况,并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标准》现场进行实地考核打分。
第十二条 考核工作小组考核工作结束后,应当提出书面考核意见。考核意见的内容包括:申请单位会计基础工作的基本情况,考核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意见,得分情况、扣分依据和考核结论,由考核单位负责人和考核工作小组负责人签章。考核小组将考核意见和相关资料一并报省教育厅并将考核意见反馈给被考核单位。
第十三条 申请单位对考核工作小组提出的改进意见,应当在三个月内整改完毕,并经考核工作小组复核。
第十四条 经考核或者复核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条件的单位,由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颁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合格证书》,证书有效期三年。
第十五条 单位会计基础工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确认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达标单位:
(一) 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无证上岗的;
(二)未依法建账,或虽建账但长期不记账、不对账,造成账目严重混乱的;
(三)会计凭证不真实、不合法、不准确、不完整,且情节严重的;
(四)账外设账或私设“小金库”的;
(五)财务报告严重虚假,与有关会计账簿记录不对应,账证、账账、账表、账实不符,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给国家和公众利益造成损失的;
(六)未按《会计法》的规定设置会计机构或配备会计人员,会计人员未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上岗的;
(七)有严重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和财务资产管理制度的行为;
(八)两年内单位会计人员有因违反国家财经法规而受到刑事处罚的;
(九)其他重大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 考核工作应本着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有序开展。
第十七条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
(一)考核优秀的标准为:考核得分达到90分,并且每个大项目的得分不低于标准分的50%;
(二)考核良好的标准为:考核得分达到75分且小于90分;
(二)考核合格的标准为:考核得分达到60分且小于75分;
(三)不合格的标准为:考核得分不满60分。
第十八条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管理是单位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省教育厅将根据考核结果,对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考核达到优秀的单位和相关会计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并在安排专项经费时优先考虑考核优秀的单位。经考核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不合格的单位,责令其限期六个月内整改完毕,并报省教育厅重新考核,如仍考核不通过的省教育厅将在全省范围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九条 对于已经取得《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合格证书》的单位,省教育厅每年在一定范围内组织抽查。经抽查不达标的单位,吊销其合格证书,责令其限期三个月整改完毕,并报省教育厅重新进行规范化达标验收。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一日